近年来,俄罗斯逐步减少了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在经营条件方面的限制,使之逐渐等同于本国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在俄联邦境内的注册情况也是如此。除外国投资法外,外国投资者在其他方面均按俄国内的有关法规执行。
法人的国家注册主要依如下法规进行:《俄罗斯联邦民法》、《联邦法人国家注册法》、《关于如何根据(联邦法人国家注册法)的规定进行立法行为》的法律以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国家特别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俄罗斯联邦税务部全权办理国家注册事宜。
《联邦法人国家注册法》中最重要的信息和文件有:
1.法人俄文全称和简称;
2.组织及法律形式;
3.法人执行机构常驻地址;
4.法人组建方式,创办还是改组;
5.创办人情况;
6.创办文件副本;
7.法人改组或由于改组而停止活动时财产继承情况;
8.法人创办文件中记录的更改注册日期;
9.法人停止活动方式,改组还是解散;
10.法定资本额;
11.有权不需委托书即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人员姓名、职务、护照内容和纳税人统一认证号;
12.法人取得特许经营情况。
除护照内容和纳税人统一认证号外,这些信息基本上以两种方式提供给查询者,一种是以国家名录摘录的形式,另一种是某种文件复印件的形式。注册机关一般从接到查询之日起5日内答复查询。
按俄法律规定,国家注册手续本身应自申请人提交相应全部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被注册人应前往其主管的中央注册机构所在地进行注册。
下面是法人注册、改组和解散分别所需的文件:
创办:
1.注册申请,注册形式应由俄联邦政府确认;
2.决定创立法人的备忘录、契约或其他文件;
3.创办文件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
4.外国法人名录摘录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外国创办人法律地位证明;
5.国税已缴的证明。
改组:
1.每个新组建法人的注册申请;
2.每个新组建法人的创办文件,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
3.法人改组的决定;
4.如果是兼并或合并,则需兼并合并契约;
5.财产移交书或财产分割平衡表;
6.国税已缴的证明。
解散:
1.法人注册解散申请;
2.清理资产负债表;
3.国税己缴的证明。
如果法人因破产解散,则须向注册机构提交下述文件:
1.仲裁法院关于完成债权分配诉讼程序的裁决;
2.国税已缴的证明。
根据俄罗斯法律,只有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或送交的机构不正确,国家注册申请才可被拒绝。如果注册申请被拒绝,可以到法院提出上诉。经过法院审理,如果拒绝注册的理由不公正并违反了国家注册规定,
相应注册机构应赔偿法人所遭受的损失。
外国投资法中有三项修改:
第一项修改规定是,司法机关从收到外国投资企业提交相关文件之日起,办理注册手续不得超过5天。 第二项修改规定是,在外国投资企业提交的所有文件中不必提交外国投资者银行开具的支付能力证明。但是,下列文件是必需的:
1.外国投资企业章程或创立契约;
2.由外国投资者在其注册国家主管商业机构注册的部门开具的证明;
3.缴纳国家注册手续费的收据。
第三项修改规定是:根据联邦法对《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第20条的修改,作为外资商业组织的法人必须按《法人国家注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就是说,不管外国投资企业从事什么行业,也不管法定资本的多少,均和俄罗斯经济实体一样按统一规定在同一国家注册机构进行注册。
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法较重要的修改是:从现在起,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包括按上述组织形式创办的外国投资企业)无须与注册机关协商即可宣布解散。
根据《法人国家注册法》第二条的规定,俄发布了第319号政府令,确定俄罗斯联邦税务部为惟一的国家注册机构。就是说从现在起,新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所有涉及注册的问题均由俄罗斯联邦税务部解决。
此外,俄联邦境内在2002年7月1日前注册的现有全部法人(包括外资企业)必须自该日起6个月内向注册机构——俄罗斯联邦税务部提供系列信息,以便将其列入国家统一法人名录。其中主要信息有:
1.名司名称;
2.组织及法律形式;
3.地址;
4.法人组建形式(创办还是改组);
5.创办人情况;
6.有权不用委托书即可用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人员的姓名、职务、护照内容、纳税人统一认证号。
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国家统一法人名录登记手续时,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均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