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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吸引外资的法律体系

2010-11-18  

  俄罗斯联邦产品分割协议法于19951230生效,199917做了修改、补充。该法填补了俄罗斯联邦矿产投资活动领域的空白,为俄罗斯商人和外国商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大陆架和特殊经济区范围内按照产品分割协议条件实施矿产资源的投资、探查、堪探和开采规定了详细的法律原则。该法是俄罗斯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统一适用的法律。它仅适用于俄罗斯联邦议会批准的按产品分割协议条件开采、经营的矿产,目前主要是石油天然气矿产,目的在于扩大这些产品的生产。

  ()产品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

  所谓产品分割协议是指俄罗斯联邦为一方同投资者为另一方签订的堪探、开采、分割矿产品的合同。俄罗斯联邦根据该合同按补偿原则向经营主体(投资者)提供在协议规定地段一定期限内的探查、堪探和开采矿产原料的特殊权利和实施有关工程的特殊权利,而投资者则用自己的资金实施上述工程并承担风险。

  产品分割协议是确定俄罗斯联邦与矿产投资者双方关系的基本文件,在矿物原料的探查、堪探和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关系,在分割所开采的产品的过程中出现的关系,以及在这些产品的运输、加工、保存、再加工、使用、销售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处分过程中出现的关系,都由依法达成的产品分割协议加以调整。

  ()产品分割协议双方

  产品分割协议双方,一方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另一方为投资者。

  在产品分割协议中,代表国家的是俄罗斯联邦政府和矿区所在地区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或由它们授权的代表。

  投资者是指,按协议在探查、堪探和开采矿产原料中,投入自有资金、借贷资金和自筹资金并作为矿产使用人的俄罗斯公民、外国公民、法人、按联合经营合同建立的不具备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体。

  ()俄罗斯联邦议会决定适用产品分割协议的矿区

  不是所有的俄罗斯矿产都可按产品分割协议条件进行开采。按该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俄罗斯联邦议会以立法形式批准适于按产品分割协议条件开采的矿区有:

  1.有一定储量、国家继续开采会造成亏损,如果停止开采会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矿区。

  2.位于俄罗斯联邦大陆架、边远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有一定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但缺乏资金和技术设备的矿区。

  3.开采难度大、地质条件复杂、已经开采过但还有剩余储量的矿区。为挖掘这些矿区的剩余潜力必须引进特殊的高性能采矿设备。

  4.特殊自然保护地区的大型矿区。为保护当地生态和矿藏,必须引进资金和设备。

  5.需要自我保障能源、解决就业和稳定社会经济条件的边远地区。

  以下矿区不经过联邦议会批准也可适用产品分割协议:

  储量在2500万吨以下的油田;

  储量在2500亿立方米以下的天然气田;

  主矿矿产储量在50吨以下的原生金矿;

  储量在1吨以下的沙金矿;

  不属于战略性矿产和不具备外汇价值的矿产地。

  俄罗斯法律规定,允许按产品分割条件提供的矿物资源不得超过已探明或已登记储量的30%。目前,俄罗斯已经划分出适用产品分割协议法的矿产地有24个,其石油总储量约占全俄已探明石油储量的20%。但真正进入生产阶段的只有'萨哈林一1号”和“萨哈林一2号”矿产地。

  ()对投资者的限制

  1.通过竞标参加矿产的堪探、开采;

  2.投资者应根据合同向俄罗斯籍的承包人、供货人和运输人提供参与完成协议工程的优先权;

  3.职工中的俄罗斯籍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80%。只在协议工程初期、在俄罗斯公民中没有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时,方可招收外籍工人和专家;

  4.工程所需设备价值的70%应当在俄罗斯法人和俄罗斯境内注册的外国法人中间进行分配;

  5.技术设备和工艺必须按招标原则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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